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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3-03 16: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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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考情分析】
考頻:★★★
、單選、多選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多選題)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但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解釋1】法律規定沒有涉及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位清償。
【解釋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
5.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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